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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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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2
  • 来源:中科检测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更多时候是因为产品生产质量不合格导致。如果因为生产质量不合格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通常需要生产者负责赔偿。但也并非所有时候都是生产者的问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便生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也可以要求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产品质量纠纷中,有哪些情况生产者是可以免责的呢?

 
  1、产品还未进入流通领域。假如生产的产品,还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没有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也无需承担产品责任。当然,即便产品侵权行为可以免除生产责任,若是还附有其他的侵权行为,那么生产者虽然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也要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但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往往就是生产者免于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赠与或者将产品用作抵押、质押等形式。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还未存在。这是因为产品在投入流通时,如果并不存在引起损害的缺陷,那么说明产品缺陷产生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生产者自然无需承担为他人行为负责,因此可以免责。
 
  3、产品投入流通时,以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当然,此处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现有的水平而言,而不是单指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如果是因为生产者技术落后导致产品存在缺陷,一旦该缺陷引发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依然不能免责。
 
  而这个情况是以“产品投入流通”作为时间节点,投入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那么即便产品流通之后科学技术水平进步,发现了产品缺陷,那么生产者也不需承担已经流通的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了。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那么生产者负有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责任,尽量避免产品继续流通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没有依法补救,生产者依然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受害人虽然因为产品受到损害,但是是因为本身带有目的性而导致,则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均可免责。
 
  如果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无法确定双方或多方责任归属,可以借助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通过科学的手段,找出产品失效原因,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中科检测具有丰富产品质量鉴定经验,曾多次为法院审判提供技术支持。如果有相关业务咨询,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