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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现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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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3
  • 来源:中科检测
  污染场地的修复是当前我国政策重点规划目标。之前工业化进程发展迅速,但也遗留不少场地污染问题,如何对我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以及修复,是国家长期的战略目标。目前,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产业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对污染场地修复进行全面了解,掌握对应修复技术,明确适用范围,才能对污染场地修复与管理工作作出指导意见。
 
  污染场地的管理和治理工作展开困难,主要是此前法规不够完善,没有针对污染场地和污染土壤的专门法规,在污染场地管理上非常薄弱。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壤标准中指标不全面,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对许多污染组分没有进行规定,缺乏污染控制方面的标准,也没有污染场地的分类和分级控制标准。对于场地污染状况的研究集中在表层土壤,缺少对污染场地中建筑设施、机械设备、地下水状况的研究。
 
  目前,我国对于污染场地环境的管理总体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标准不完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的研究是基于污染场地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对于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的制定研究却远远落后于其修复技术的研究。因此,标准的不完善是目前污染场地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的主要问题。
 
  2、治理责任与资金落实困难。现阶段法律对污染者责任的认定与追溯,缺乏对应规定,而且即使责任人认定了,可没有充分的资金或详细可行的资金筹集与基金保障和分担机制做保障的话,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操作。
 
  3、管理能力仍需提升。目前,我国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针对污染场地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这就导致我国对污染场地的污染现状不够明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无从规划。
 
  4、缺少统一的组织实施机构。对于治理修复责任单位而言,大都缺乏治理修复建设所需的专业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也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很可能出现修复项目结束机构就原地解散的情况。
 
  针对以上状况,应该如何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呢?
 
  1、制定污染场地防治的专门法规。要根据污染场地管理法规缺失的问题,单独对污染场地方面立法,对污染场地控制的原则、识别等进行全面规定,推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规范化发展。
 
  2、明确污染场地修复的经济责任主体。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可以多渠道寻找。对于进行土地利用置换地的土壤污染可由土地使用方承担经济责任,也可以根据"谁污染谁埋单"、"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
 
  3、资金筹集方式。足够的治理资金是受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的基本条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筹建主要依靠工业企业污染者和土地治理修复受益者,国家可适当补助,多元化治理修复资金融集机制。
 
  4、治理技术的选择。对污染场地的治理应该分类别、分程度、分阶段,同时还要考虑修复后的土地用途。最好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则取决于其日后的用途,只要使此污染空间或区域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的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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