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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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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9
  • 来源:中科检测

  一、清理整顿是实现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管理的有力手段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全面核发,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环境管理范围,规范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要求,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既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2017年全国全面启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开始启动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目前已核发33个重点行业、16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应发证行业的发证数量与“二污普”企业清单数量相比,距离“全覆盖”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同时,一批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保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始终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带来环境监管的不公平,进而导致难以精准施策,大大降低管理效能。
 
  为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要求,就要做到全覆盖,“一视同仁”“应发尽发”“应管尽管”。因此,“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实现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的有力举措。
 

  二、清理整顿试点为“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

 
  2019年3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8个省(市)先行先试,对2017、2018年已发证的24个重点行业开展清理整顿试点,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排查无证排污单位,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应发尽发,不留死角。
 
  生态环境部在清理整顿试点阶段,开拓思维、大胆尝试,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摸索形成“摸、排、分、清”四步工作法,最终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环境管理,试点工作为全国全面推开清理整顿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试点地区也肩负责任,铆足干劲,全面落实试点要求,探索出积极有效的经验。
 
  一是提早谋划,建立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分别成立分管领导挂帅的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召开启动会和推进会,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
 
  二是调度通报,积极推进。试点地区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例如:河北省在冲刺阶段每日调度,陕西省通过媒体通报各市市委、市政府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及排名。
 
  三是宣传培训,主动服务。除了生态环境部的培训解读和对口帮扶外,试点地区创新帮扶方式,多方面、多渠道帮扶企业解读文件,例如:烟台市成立排污许可宣讲团,发放排污许可宣传册,并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企业填报申请材料。
 
  四是开展回头看,保障质量。为保障固定污染源底单完整性,试点地区通过多口径摸查遗漏企业,例如:北京市结合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审批、生态环境执法等梳理清理整顿对象。天津市通过街镇排查、企业自主验收信息平台、工商管理注册信息等多个途径全方位无死角进行摸查。
 

  三、按期完成“摸、排、分、清”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工作要点

 
  2019年底,生态环境部基于清理整顿试点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立足于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三项排污许可重要文件,拓宽了纳入排污许可的行业数量,增加了登记管理类别并明确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要点和方法,进一步夯实顶层设计,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根据文件规定的工作安排,2020年4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按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摸、排、分、清”清理整顿的工作要点:
 
  “摸”——摸清底数,确保不留遗漏。“二污普”清单的排污单位产排污信息全、覆盖广、信息准,需要全部导入清理整顿信息系统,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考虑到二污普清单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企事业单位清单,清理整顿工作还需要地方通过原排污费征收、企业自主验收、工商管理、电力等其他途径摸排补充“二污普”清单缺失的排污单位,形成全面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排”——排查无证,形成初步分类。先剔除已发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再将未发证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
 
  清理整顿的对象是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的33个行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对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然后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产品产能、原辅材料等信息,初步分类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等三大类,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分”——分类处置,先发证再到位。针对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的排污单位,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分类处置,对无整改情形的、无总量指标的、未批先建的、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以及其他需要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尽快依法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于2021年1月1日后才恢复生产的排污单位可暂不发证,但是需要通知其填报排污登记表;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许可证;对于实行登记管理的、停产的、“二污普”清单中无需发证的排污单位,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排污登记。
 
  “清”——整改清零,强化证后监管。2020年4月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当完成分类处置工作,并在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逐个销号、应发尽发。对于有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帮扶,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并监督指导其在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整改到期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注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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