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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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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
  • 来源:中科检测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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