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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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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4
  • 来源:中科检测
  近日来,各省针对排废企业排污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执法行动。在重点监管的企业中,发现存在问题企业不在少数,其中问题比较突出的点在于排污口设置不规范、超标超总量排污等。那么,如何才能规范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口?
 

  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目前国家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470 号)
 

  二、采样位置要求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2 倍直径(HJ/T 75);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三、采样平台要求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 200 kg/m2;应设置不低于 10 cm 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
 
  (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
 

  四、采样平台通道要求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 0.9 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
 

  五、采样孔要求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 CEMS 的下游;且在不影响 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3)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 50 mm。
 
  (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
 
  (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
 
  中科检测具备丰富检测经验,曾多次与大型企业达成合作关系,协助企业完成相关排污许可工作。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监测具有成熟的技术经验,为广大客户所认可。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