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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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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4
  • 来源:中科检测
  近年来,环保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级环保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对企业环境管理提出规范要求。而其中,固体废物管理问题,就是企业环保最突出的问题。
 
  固体废物管理难点,就在于属性不明确。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中,对固体废物的属性缺乏判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出现定性不准确或错误问题。
 
  总结起来,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
 
  1、因定性依据不充分或定性依据变更等原因,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本来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界定变得模糊,企业希望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属性进行判断。
 
  2、因定性程序不规范或依据不充分,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本来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的,环境监察难以采纳,也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3、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固体废物的属性,需要投产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 号)实施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环境污染案件呈井喷之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危险废物。
 
  但是,《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检测等均缺乏明确要求,大部分案件只能参照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开展鉴别工作,采样数量多、鉴别周期长、费用高,对案件办理时效造成巨大影响。
 
  有鉴于此,2016 年,土壤环境管理司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修订列入2017 年工作计划,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修订工作。
 

一、废物鉴别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适用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规定鉴别程序适用于正常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而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往往存在固体废物来源不明确、性质可能已发生变化、采集不到原始样品等问题,现行鉴别程序难以适用。

 

2、危险废物鉴别未充分利用理论分析的作用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明确要求“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依据GB 5085.1至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导致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往往被片面理解为危险特性检测,没有充分利用理论分析来排除不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造成鉴别工作时间长、费用高,从而影响企业开展鉴别的积极性。

 

3、危险废物鉴别与其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缺乏衔接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需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归类,尤其是登记、转移、处理处置等需要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代码。但目前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定鉴别时只要某一危险特性超过标准,即可判定为危险废物,并终止鉴别,并不需要对所有危险特性进行鉴别,也未给出危险废物归类相关规则。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明确提出“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因此,《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需要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衔接,明确鉴别后归类要求。

 

4、危险废物混合后、处理后判定规则有待完善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5.2 条规定“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GB 5085.1、GB5085.4 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在实际鉴别时,存在酸碱中和(尤其是使用废酸时)带入重金属等毒性物质的风险,从而导致仅按照GB 5085.1、GB 5085.4 和GB 5085.5鉴别可能会导致鉴别结论错误。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 条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实际管理中,有很多生产过程以危险废物为原料,分离回收产生危险特性的主要成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与作为原料的危险废物有很大区别,难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目前,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希望能对该类处理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检测,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再按危险废物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鉴别程序中关于工艺分析的要求未在本标准中明确,而在《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提出,导致部分管理人员错误理解鉴别程序,也是目前鉴别泛滥化的主因。标准修订后将工艺分析作为鉴别程序中的必须步骤。

 

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增加工艺分析步骤,根据工艺分析不可能具有相关危险特性的,即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目前,危险特性鉴别呈现泛滥化趋势,部分鉴别单位工艺分析不深入,盲目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为使鉴别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在本次修订中强调工艺分析是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2)危险特性鉴别取消急性毒性初筛。美国及欧洲将急性毒性初筛作为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依据,都未将其作为鉴别依据。在实践中,开展急性毒性初筛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与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存在重合,二是很多种固体废物不存在相关暴露摄入途径。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建议危险特性鉴别取消急性毒性初筛。

 

 

  (3)4.1至4.4 条鉴别程序无法鉴别的固体废物,调整为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因危险废物的监管职责在生态环境部,当出现无法鉴别时,由生态环境部予以认定。

 

2、 相关判定规则

(1)删除现行标准5.3 条“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放射性废物的定义为“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因此,放射性废物的鉴别应依据该法律及相关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判定规则不属于本标准范围。

 

(2)增加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规则。

 

  工业废水处理污泥是当前鉴别案例最多的一类固体废物,在鉴别中往往遇到工业废水综合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各类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的难题,本次修订明确适用混合后判定规则的情形。

 

  在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有毒有害的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达标,从而降低第一类污染物的环境影响。鉴于目前很多企业内部建有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以及服务于2 个以上企业的公共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来源复杂,污泥性质难以确定,本次修改明确了污泥适用混合原则的情形,即第一类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应的标准限值。

 

  增加的条款为:——5.3 排入企业内部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限值要求的,则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至5.2 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入公共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则公共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至5.2 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3)修改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现行标准6.1 条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标准发布时,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较低,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不足,该判定规则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管控上发挥了较大作用,有效预防了企业通过处理手段逃脱危险废物管理责任。随着近年来危险废物鉴别能力的增强和污染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危险废物资源化、风险削减与控制等技术快速应用,在相关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危险特性已经大大降低或得到消除,但依法仍按危险废物管理,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

 

  同时,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也得到增强,已经初步具备了通过鉴别确定废物属性的基础条件。为此,本次修订对现行标准6.1 条进行调整,修改为“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加来源不明固体废物判定规则。

 

  部分固体废物成分复杂,尤其是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部分固体废物可能是人为故意混合的多种废物,往往无法通过调查、分析检测等手段确定其产生来源和工艺,导致鉴别工作无法确定采样对象和鉴别项目,鉴别工作难以开展。

 

  来源不明固体废物无法鉴别或鉴别结论错误,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办理,部分当事人因此逃避了应有的责任,导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对于来源不明固体废物,建议明确其属性判定规则,即无法明确产生来源、工艺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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