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CENTER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论证
  • 230次
  • 2021-03-30
  • 来源:中科检测

     根据已经废止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33 条规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15 日内提出,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但是如果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还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进行质证申请,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专门的、成体系的物证鉴定意见质证制度、质证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与最高法、最高检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仅可散见“证据”、“庭审”“质证”等词组,因此,我国庭审的质证活动没有明晰的法律依据,在实践当中,也存在无所适从的窘况。

      如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问题鉴定后,鉴定专家要在规定期限完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通常包含封面、委托单位、鉴定对象、委托要求、鉴定依据、鉴定形式、案情摘要、鉴定过程、现场勘验、开机试验、样品检测、技术分析、鉴定意见、附件(专家签名、公正性承诺书、鉴定资质、证据材料)、声明等部分组成,法官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以上内容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处理?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规定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615条、第616条审查鉴定依据,根据《计量法》第22条审查样品检测,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聘请专家辅助人审查技术分析部分。
         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开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论证,可对已出具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咨询、论证、出庭等服务,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