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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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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5
  • 来源:中科检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绿色建材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5181预拌砂浆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3300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761绿色产品评价通则
GB 36888—2018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50178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181,GB/T 33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2
绿色建材评价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assessment
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标准,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的活动。
3.3
评价等级assessment level
产品评价结果所达到的绿色建材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4
环境产品声明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
提供基于预设参数的量化环境数据的环境声明,必要时包括附加环境信息。
3.5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用以量化过程,过程系统或产品系统温室气体排放的参数,以表现它们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3.6
预拌砂浆pre-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3.7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3.8
干混砂浆dry-mixed mortar
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4 评价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生产企业近3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4.1.2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相关规定,后续应交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1.3 生产企业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
4.1.4 生产企业应按照GB/T 19001,GB/T 24001和GB/T 28001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1.5 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GB/T 25181的要求,且近3年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4.1.6申请不同等级的生产企业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评价指标要求
预拌砂浆的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资源属性指标、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品质属性指标。湿拌砂浆的评价指标要求见表⒉,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的评价指标要求见表3,除湿拌砂浆、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之外的干混砂浆产品的评价指标要求见表4。

 



5 评价方法
5.1 生产企业应按4.1的规定提供近1年内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报告、近1年内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近1年之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产品环境产品声明(EPD)和碳足迹报告等相关资料。
5.2 资源属性中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利用率、固体废弃物掺加量和散装率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价。
5.3 能源属性中单位产品生产能耗按照GB 36888—2018,附录B的规定进行评价、原材料本地化程度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价。
5.4 环境属性中可溶性重金属应由企业提供近1年内的按照GB 18582的规定进行检测的检验报告。单位产品工业废水排放量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价,放射性比活度应由企业提供近1年内的按照GB 6566的规定进行检测的检验报告。
5.5 品质属性中各指标应由企业提供近一年内的按照表2~表4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的检验报告。
5.6 生产企业满足第4章对应评价等级的全部要求时,判定评价结果符合该评价等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