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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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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 来源:中科检测
监测点布设原则
(1)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2)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3)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4)定期(如每 5 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监测点布设要求
(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点;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地下水存在多个含水层时,监测井应为层位明确的分层监测井。
(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入监测。
(3)对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两侧及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污染源位于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5)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6)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7)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的要求。


中科检测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规范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检测和评价方法,开展地下水环境检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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