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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场地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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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1
  • 来源:中科检测

场地调查项目背景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年7月1日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7号)与《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评审要点》(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涉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亲算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要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工作。

场地调查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1)为什么要做土壤调查?
根据《土壤法》第五十九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含重点监管企业),作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土壤调查的流程及初调结束、详调开始的条件?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地块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即地块不存在超标时),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建设。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3)详调确认为污染地块后的程序?
根据《土壤法》第六十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土壤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超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地块将判定为污染地块。
根据《土壤法》第六十一条,污染地块必须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须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
根据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第六十六条 风险管控或修复后,土壤质量满足未来人口的居住健康时(指标不超筛选值或修复目标值),可以申请将地块移出名录,否则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4)未按规定擅自进行的开挖建设行为,会有怎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九十一条 地块仍然具有人体健康风险时,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检测

土壤场地调查项目
(1)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
(2)工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
(3)旧村改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
(4)土壤检测(GB36600标准82项)
(5)地下水调查以及检测
(6)地块污染调查
(7)土壤专项评估
(8)修复评估评价

中科检测在土壤检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与各级政府环境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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