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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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8
- 来源:中科检测
当前,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城市产业结构不断向前变化,一些地区的城市功能开始转化,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污染源通过原有厂区迁移到土壤、地下水,一系列的链接流通中污染物的扩散使得我国环境问题事件频发,因此对环境风险评估成为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的迫切要求。
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是场地再开发中的关键步,是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和原有工业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园”搬迁,污染场地修复再开发需求的日益迫切而新近开展的工作。中科检测可以开展场地污染调查评估工作,更多场地调查内容欢迎咨询。
中科检测目前已入库广州/佛山/东莞/韶关等市的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库,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从业单位库,可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监测检测工作。同时多名入库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库,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库,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库。
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标准
1.《中华共和国环境保》(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4.《中华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
6.《中华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7.《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8.《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
9.《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6]3号);
10.(《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11.《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环发[2008]8号);(13)《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
13.《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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