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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验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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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9
  • 来源:中科检测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

项目性质:金属门窗制造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要求,对照此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均与环评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执行标准的要求,现仅总量指标超出环评批复总量指标的要求,企业无法正常完成验收,针对此类情况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案?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建议您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新建化工企业建成后开车运行,地方环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据了解,试生产已经取消了,那就意味着不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了。不知道环保局为什么还要这个东西?2、国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项目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明确时间节点?企业具备验收条件是如何划分的。对整体工况负荷是否有明确要求?

       

回复: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公开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的同时,需将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二、关于建设项目验收期限、工况负荷等具体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规章制度中已详细说明,请您查阅。

 

关于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所以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有关要求进行? 

 

回复: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2017.1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目前,只有《固废法》尚未修订,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按照当前“简政放权”及“企业是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自体应履行自主验收”的精神,1.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省政府文件已经全面取消了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再单独进行或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部门进行的验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主验收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部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3.有省政府取消验收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还是必须要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4.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内容,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尚未修订,对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面的规定仍然有效。此外,经了解,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9号),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并提出了“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针对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您来信所提系列问题,已在该文件中予以明确,请您在相关网页查阅(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回复: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问题的回复

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该如何理解?

 

回复: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2017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第68号)未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请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是否已废止?

 

回复: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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