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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验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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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3
  • 来源:中科检测

一、验收期限要求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二、验收公示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三、违反规定条款的常见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3、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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