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次
- 2020-09-02
- 来源:中科检测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违法行为 | 新固废法罚则 | 现行罚则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 10-100万元罚款 | /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 0.5-5万元罚款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 1-10万元罚款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5-20万元罚款 |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10-100万元罚款 |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 10-100万元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2-20万元罚款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10-100万元罚款 | 2-20万元罚款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1-10万元罚款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1-1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0-100万元罚款 | 1-10万元罚款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10-100万元罚款 | /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中科检测具备环保部门认可经验,能进行固体废物检测,出具可靠检测报告,协助企业完成相关环保工作。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联系。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
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 电话:400-133-6008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天河实验室)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莲花砚路8号(黄埔实验室) - 邮箱:atc@gic.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