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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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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 来源:中科检测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中科检测是独立国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乙级)可开展放射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专为广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包括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日常检测等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