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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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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3
  • 来源:中科检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应有时效性?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涉及喷漆的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进行评价。附录A的表A.1说明“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应判定为I类项目。请问:请问喷漆是否属于有机涂层?应归为哪一类项目?谢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中“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属于I类项目,喷漆属于使用有机涂层。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真空镀膜加工,主要工艺是半成品工件清洗烘干后上挂具进入真空镀膜机镀膜,并无使用化学溶剂,也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那么他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中是按照“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归为一类呢?还是按“其他”归为三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五金制品真空镀膜加工项目可归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想咨询请教问题如下: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地块,应将其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这个权限是区县级环保局还是市级环保局操作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在什么环节移除?2、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执或材料签收表之类的?谢谢

您好!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地块,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后移出调查名录清单。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执行,不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是否出具受理回执,请咨询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同时使用水性漆和UV漆的项目在土壤评价中属于几类项目?假如单单使用UV漆是否还是属于I类中的使用有机涂层?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项目属于I类项目。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在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中,涉及到一个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从事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C4220非金属材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具体工作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分拣,破碎,成品(沙料,石料),生产时间约一年左右,车间面积约4800㎡,建筑垃圾分拣区域、成品堆放区域等约6000㎡,生产区域的硬化层厚度在0.5m以上,堆放区域硬底化约0.2m。该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环评批复明确其不涉及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另访谈得知,其建筑垃圾主要来自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在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办法中,明确疑似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用地。请问,在对该区域的初步调查中,是否可以按照非疑似地块(不小于6400㎡)布设取样点位?

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年 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布点要求原则为: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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