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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的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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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4
  • 来源:中科检测

问:项目从事汽车保养维修及洗车服务(有喷漆工序),行业类别属于O8111 汽车修理与维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项目是否属于“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其他,为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本项目主要从事生产洗衣液(瓶装)、洗手液(杀菌)和消毒剂,本项目属于C2681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属于单纯的混合和分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注释: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他制品制造的,列入Ⅳ类。项目是否属于为Ⅳ类项目,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答:两个问题所咨询项目均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及其注1~2判定项目类别以及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若项目行业特征、工艺特点或者规模大小等涉及其他方面的,应综合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请问,未曾开发利用的新填土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办公、旅馆业用地),出让前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需要明确的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为其他用地的,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项目为工改工,改造前不涉及重点企业行业,改造后涉及电镀行业,位于肇庆,用地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各种原因地块计划本年度方才动工建设,该地块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动工建设而无须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未对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提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我司生产的产品为变压器、电感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名录归类为“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为绕线、装支架、焊锡、装配铁芯、含浸、烘烤、外围装配、激光打码、测试、包装等,目前计划办理迁建环评。我主要想确定一下,我司所属行业在《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是否能归类为最后一项“其他行业”?

答:您好!所述行业属于《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 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仅为抛光,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抛光粉尘,请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的“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该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属于哪类(I、Ⅱ、Ⅲ)?另外,基于“Ⅱ类”为“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如何理解“I类”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和“Ⅲ类”中“其他”?谢谢!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I类项目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指金属制品业有表面处理或热处理的项目,包括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但不包括“有化学处理工艺的”。III类“其他”指不属于I类、II类的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想咨询一下一个运转20多年的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历史环保手续)想开展封场工作,应对应哪个行业类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里面的哪个环评类别?

答:您好!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请问此前未被开发利用,属于首次划拨用地,且用途明确为市政道路工程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要明确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未利用地开发为市政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调查的范畴,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有一个生产铜配件的项目,生产工艺主要为机加工、超声波清洗(碱性清洗剂)、焊接、真空退火。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的规定: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属于I类项目,需进行土壤评价,并进行现状监测。但是本项目真空退火炉的热源为电,充氮气保护,且是在铜件清洗后进行真空退火,退火的目的是去应力,该环节并没有废气产生,没有污染土壤的途径,请问该项目是否能不考虑土壤评价?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该项目属于III类项目。建议企业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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