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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些土壤政策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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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8
  • 来源:中科检测

  1.我国法律法规中土壤保护利用的要点

 
  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府以及用地者的职责。其要点是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督、评估和修复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等活动,提高耕地土壤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同时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用品,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2.“土十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即“土十条”,是环境保护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编制的保护土壤、治理土壤污染的工作安排,目前还在审核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从2006年开始,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土壤污染状况展开了调查,目前正对一些重点区域耕地重金属等污染情况进行统计。
 
  根据调查结果,将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污染治理。作为土壤管理和综合防治的一个重要规划,“土十条”将制定治理我国土壤污染具体“时间表”,总体上把土壤污染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进行监管治理和保护对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和任务也将逐级分配到地方政府和企业,争取到2020年使土壤恶化情况得到遏制。
 
  国家将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贷款优惠等内容,以此来促进和规范土壤污染治理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3.FAO《世界土壤宪章》核心内容是什么?

 
  首份《世界土壤宪章》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粮农组织”)成员国于1981年粮农组织大会期间构想、编制、磋商和通过的。值此2015国际土壤年之际,成员国在第三十九届粮农组织大会期间一致批准了新的《世界土壤宪章》,将它作为推进和规范各级可持续土壤管理的工具。
 
  《世界土壤宪章》核心内容不仅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评价高度关注,还涉及诸如土壤污染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新问题、近年来的一些主要参照标准和重大发现等新成果,以考虑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迎接世界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土壤为地球生命之本,为了满足人类普遍的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需要,必须维护或加强全球土壤资源。土壤的妥善治理需要认识不同的土壤内在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以及土壤能力,了解自然和人为变化对土壤特性的作用。
 
  只有这样,土壤使用者才能确保最佳的土地用途,保证粮食安全,实现土壤可持续利用。政府、团体以及个人应采取多层面、跨学科举措,充分考虑地方或本地情况,维持或增强土壤的支持、供应、调节和栽培服务,维持土壤生物多样性,尽量减少或消除土壤退化,对土壤必要生态系统服务的贡献进行全球性评价,这样的土壤管理才有意义。
 

  4.欧盟土壤保护主题战略的核心何在?

 
  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跨界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问题。因此,各成员国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共同的法律政策来保护土壤环境。1927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欧洲土地宪章》,规定各国政府和行政当局应理性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土地政策编制应充分考虑土地属性以及社会需要,土地保护需根据不同水平设计目标。土地应加以保护,以防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调查,着力提升科研水平与跨学科合作。
 
  2003年做了修订,重新确立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以及土地保护的基本原则。2004年《欧盟环境民事责任指令》规定,被污染场地若是无主的,由行政当局负责对场地进行修复。
 
  2006年通过的《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要求各成员国防治土壤污染,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标值,以确定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同时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相关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欧盟综合考虑各国之间的差异与统一,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作为共同财产,对于它的保护是普遍的利益;对于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必须考虑到他们的生态功能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并且对于被污染的土地以及潜在污染的土地,各国政府应采取科学谨慎的措施予以防治。
 

  5.日本土壤保养法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日本可利用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因此政府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来保护土地,以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日本相继颁布《国土利用计划法》《农地法》《土壤污染对策法》《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些立法实践及其施行经验对我国土壤保护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具有借鉴价值。
 
  日本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时,十分重视以法律手段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划内容的具体实施。各种规划分工明确,重视部门协调、专家审议和公众参与,违法用地行为经发现严惩不贷。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义务规定明确,例如无论土壤使用者心态如何都必须承担恢复污染土壤以及防止土壤污染的责任。我国在法律施行方面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耕地资源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差别。法律的制定也细化到地域,同时还有一些相关技术标准形成了综合性立法体系。并且,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形成了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这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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