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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该如何进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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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2
  • 来源:中科检测
  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确立了方向,完善了法律制度。该《防治法》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提出了土壤防治相关的法律义务。
 

  哪些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呢?

 
  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相关标准提出了以下三个定义。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2.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4.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5.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规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1.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该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
 
  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④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⑤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⑥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三、《上海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列入上海市2019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共计163家。该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更新,已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要做些什么?相关法律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1.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③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
 
  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规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如果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没有依据相关标准完成相关工作,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具体需要做些什么?

 
  重点监管单位只需要做如下两件事:
 
  1、开展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
 
  2、实施自行监测,编制自行监测报告
 
  一、隐患排查工作
 
  1.工作流程。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的场所等。
 
  2. 编制大纲。隐患排查报告编制大纲如下:
 
  ①摘要
 
  ②项目概述
 
  ③区域环境概况
 
  ④企业概况
 
  ⑤现场排查(建构筑物及管网分布、物料存储和运输)
 
  ⑥存在隐患及整改建议
 
  ⑦总结
 
  ⑧附件:附表与附图
 
  二、自行监测工作
 
  1.工作流程
 
  重点设施/区域主要针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贮存或堆放区,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各类罐槽或管线,三废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2. 编制大纲
 
  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大纲
 
  ①摘要
 
  ②项目概述
 
  ③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识别
 
  ④监测点位布设
 
  ⑤监测因子识别(分析测试项目及原因分析)
 
  ⑥监测结果及分析
 
  ⑦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结果
 
  ⑧主要措施与建议
 
  ⑨结论
 
  ⑩附件:附图与附表
 
  如果重点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关能力资质,可自行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完成工作。中科检测具有多年检测技术经验,多次对接大型企业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相关工作,为企业生产解除后顾之忧。如果有相关业务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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