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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废验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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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6
  • 来源:中科检测

  关于9月固废验收备案的询问

 
  9月之前已经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的自主验收,并且已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的项目。问一:9月之后对固废部分进行自主验收的,只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固体废物部分的信息吗?问二:9月之后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有变动,是否要重新进行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自主验收,并且备案?这样的话,以前的备案作废,是以最新的备案为准吗?
 
  答复:1.2020年9月之后,根据新固废法,固废环保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对固废部分验收的,只需要就该部分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然后备案。相关期限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环评程序,取得批复后再验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需要查阅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所属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尚未公布的,建议在变动前携相关资料到原环评审批单位进行详询。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开,然后备案。以前的备案在新备案之前的时间段内仍然有效,新备案后以最新备案为准。
 

  9月1日前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于9月1日前组织验收会,验收公示至8月底后,项目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理,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停止受理固废验收材料,这种情况是否认可自主验收完毕?
 
  答复:根据暂行办法,验收报告完成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在平台备案后才算完成验收程序。
 

  固废验收程序及环保验收完成的时间点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该规定是否即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自主固废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13条规定: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1)请问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完成并可以开始生产的时间为?a.公示期满;b.公示期满并在平台上填报信息;c.公示期满并在平台上填报信息且已公开
 
  (2)能否在公示期内即填报信息?如可以在公示期内填报,是否是以填报时间为完成时点?
 
  答复: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要是验收的程序规定,除遵循该办法验收外,验收还应当遵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依据所属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关于验收完成的具体时点,国家无明确规定。根据暂行办法,验收报告完成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公示期间不可以缩短。一般认为在平台备案后才算完成验收程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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