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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来源:中科检测
国家药监局
2019年9月3日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
表1 微生物检验项目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③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2007年版: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2019年版:物理脱毛类产品、非氧化型染发类产品)需测微生物指标。
二、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2019年版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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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铅、砷、汞、镉(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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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化妆品 |
育发类 |
铅、砷、汞、镉(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去除性激素、氮芥、斑蝥素) |
染发类 |
铅、砷、汞、镉、染发剂(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改为染发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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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发类 |
铅、砷、汞、镉、巯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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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毛类 |
铅、砷、汞、镉、巯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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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乳类 |
铅、砷、汞、镉(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去除性激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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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类 |
铅、砷、汞、镉(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去除性激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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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臭类 |
铅、砷、汞、镉、甲醛(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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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类 |
铅、砷、汞、镉、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去除氢醌、苯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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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类 |
铅、砷、汞、镉、防晒剂(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镉) |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检测甲醇项目。
②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检测二噁烷项目。
③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需检测石棉项目。
④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游离甲醛项目;
⑤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⑥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
⑦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需检测所含去屑剂。
⑧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⑨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⑩宣称抗痘的产品去除了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
三、毒理学试验项目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
注:①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
注:①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②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③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⑤部分染发产品(2007年版:涂染型暂时性染发剂;2019年版: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
四、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一) 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的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方法进行试用试验(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
(二)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注:①祛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②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③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
五、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表6 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注:①宣称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②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④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⑤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功效评价检验。
⑥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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